| 注意事項: |
| 1. |
代幣獎項及戳戳樂次數與現金得主統一於09/03維修後發送及公佈得獎名單。 |
| 2 |
當您取得參加本活動之抽獎資格,視為您已閱讀並了解本活動之遊戲規則、注意事項、兌獎規則,及戲谷關於本遊戲或本活動之其他公告,並同意遵行之,絕無異議。 |
| |
1.)當本活動網頁公佈得獎名單,即視為您已接獲本活動獲獎與否及兌獎之通知,如戲谷之後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,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,並非戲谷之義務。 |
| |
2.)實體獎項寄送區域限制:實體獎項寄送地區僅限台灣本島,不包含金門、馬祖、澎湖、蘭嶼等離島,如得獎者所指定之獎項寄送地位於台灣本島以外地區,得獎者應依戲谷之指定方式先行支付寄送費用予戲谷,否則,視為得獎者拋棄兌獎權利及資格。 |
| |
3.)兌獎期限及方式:本活動兌獎期限為2009/09/10,超過該期限未依戲谷之規定流程並寄回領獎確認單者(以郵戳日期為憑),視同放棄兌獎權利及資格。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並於填寫完成後,以下列方式寄回戲谷:
實體獎項累計價值未超過新台幣1,000元(含)者,僅需得獎帳號申請註冊人本人填寫領獎確認單,並寄回/傳真(02-26572525)至客服中心;如超過新台幣1,000元者,請您將領獎確認單利用郵寄方式寄到:114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 收。 |
| |
4.)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:
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,依「所得稅法」、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及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」規定: |
| |
a) 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,000者,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 10℅。 |
| |
b)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、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,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%。 |
| 3. |
得獎者如於活動時間內,有違反戲谷使用者合約或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者,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得獎權利及資格,獎項(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)已發放者,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物品或金幣;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,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;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者,戲谷將依法追索之。戲谷使用者合約、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請按此 |
| 4. |
戲谷保留修改本活動之活動辦法、兌獎方式、規則及相關重要事項之權利,本活動參加 6.戲谷「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」之員工及其二親等之親屬,不得參加本活動。 |